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现住现住若羌县**大厦*单元****室,无前科。于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若羌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01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新****** 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 15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若羌县幸运超市门前路段,右转弯驶入路口时,与在幸运超市门前路段玩耍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往若羌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真诚悔罪,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孙天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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