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次日凌晨6时20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路**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孙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8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孙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劣迹。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孙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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