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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绰号:“水葫芦”,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庄**号**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期间,肖某某伙同李某甲、邓某某、尚某某、徐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史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尚某某、李某甲、邓某某、徐某甲等人,邓某某伙同李某甲、尚某某等人,分别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仙桥镇、义乌、兰溪等地山上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并安排人员负责在赌场抽头、放贷、看场望风、接送赌客等,从中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在史某某参与开设的赌场开车接送赌客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甲、王某甲、余某某、金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叶某某、仁某甲、王某丙、徐某乙、王某己、郭某某、倪某某、王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邓某某、宁某某、洪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李某乙、仁某乙、朱某乙、王某戊、李某丙、何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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