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022001********,汉族,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同被害人孟某某(2004年1月22日出生)等六人在德州市德城区啤酒天堂酒吧门口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互殴。期间,孙某某将孟某某打倒致其受伤。经鉴定,孟某某伤情系轻伤一级。案发后,孙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