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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3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现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9时许,在隆回县**小区办公室处,隆回县**物业公司员工肖某某因为彭某某拖欠物业费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孙某某看到后,上前与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肖某某踢了孙某某,孙某某就朝肖某某的左小脚前面回踢了一下,致使肖某某左胫骨下段骨折。经鉴定,肖某某的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的损失,共计二十二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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