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5日10时50分许,在商丘市开发区**路****小区,小区业主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以对小区物业的服务不满为由,采取用身体顶、手推等方式将小区东门地下车库及小区大门的六个进出口道闸杆和两个摄像头损毁。2019年3月20日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物品损毁的价格鉴定,损毁价值为639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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