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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药器材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乡政府,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新蔡县**街道**路南侧其经营的“新蔡县***大药房”店内,将十余包虚假 “河南飘安牌”口罩销售给他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共获利70余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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