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疆**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7A,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牧业**队,原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现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002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住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原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坂城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3月3日我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补后重报;2020年5月15日我院将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补后重报。
达坂城森林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7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局工作人员向我单位报案称:国家林业局森林督查工作核实时,发现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涉及到征用达坂城区柴窝堡片区管理委员会天山牧场三队林地约5.9851公顷,该公司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的相关手续。
2019年7月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72906平方米(约为109.4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
经查,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自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石人沟3号建筑用道渣石(钙质砂岩)矿的采矿权。该公司与达坂城区窝儿图天山牧场、达坂城区白杨沟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租赁草原合同、草原使用权转让协议、草场占地协议书、使用草场补偿协议等,并对所占用草场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在经营乌鲁木齐市石人沟3号建筑用道渣石(钙质砂岩)矿的过程中,未取得林地征占用相关许可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单位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有占用林地面积为72906平方米(约109.4亩)的客观行为,但由于该公司矿区范围内并未设立国家公益林标示牌且土地所有者达坂城区窝儿图天山牧场也认为新疆**投资有限公司矿区所占土地均为草场,致使该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其矿区土地应该办理的是草场征占用手续,并在合法获取乌鲁木齐市石人沟3号建筑用道渣石(钙质砂岩)矿采矿权后,积极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对占用的3611亩草场给牧民发放了安置费7432560元。由此可见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故意,客观上是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在合法取得采矿权后,因土地所有权人天山牧场的对矿区土地性质的认识错误,导致该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但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对所占用草场的牧民给予了积极补偿,其后期对土地进行矿产开采也是属于正常行使采矿权的行为,故达坂城森林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孙某某不起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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