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4********,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东城区**小区**,系**局**部**。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子长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4月17日子长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孙某某在实施清子高速公路土方程时,分别毁坏了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好坪沟村坝梁,子长县史家畔便民服务中心史家沟村圆疙瘩山,子长县马家砭镇赵家崖堤村寨子圪堵的林地,经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地块林地被占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聘请林业工程师杨某某,张某二人对孙某某毁林现场进行了面积,地类,树种和林种的鉴定,孙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28014平方米(42亩),其中杨家园则镇好坪沟村99年2号小班退耕还林地8亩。生态林7亩,史家畔便民服务中心史家沟村2000年1草转林3号小班7亩,2000年退耕还林草转林7号小班4亩,生态林1亩,马家砭镇赵家崖堤村生态林15亩,被占用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全部破坏。后经过综合治理,恢复林草34亩。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公司积极配合治理,除了高速公路占用面积无法恢复外,恢复治理34亩;且本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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