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丰南区**镇**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退回丰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在唐山市丰南区将购进的伪劣卷烟销售给唐山市丰南区一烟酒店,销售额26400元,获利3900元。丰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在唐山三站查扣了孙某某购买的南京炫赫门卷烟296条,中华(硬盒)100条,中华(细支)3条,共计399条。查扣的以上卷烟于2018年11月7日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同日经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核定以上伪劣卷烟价格共计95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孙某某非法经营卷烟数额为人民币26400元,尚未达到定罪标准,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所扣押的9536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于销售而购买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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