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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二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卓资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卓资县公安局侦查,2020年11月18日卓资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孙某某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卓资县**乡**行政村委会**村**梁开采矿石,将采出的矿石经中间人出售给河北人,销售总金额为三万元左右,开采出未出售的矿石经卓资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未出售的矿石284.04吨,每吨240元,总价格为68170元。开采期间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过四次。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已将违法所得三万元退回卓资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上。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将违法所得退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及卓资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矿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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