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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竹林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巩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经张二旺介绍购买张秀荣家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张某某指错砍伐地点,孙某某砍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家树木共计95棵。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4.31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年六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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