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夏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乡**村南地伐倒杨树22棵。经鉴定被孙某某滥伐的2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1.8310立方米。2020年7月22日,孙某某向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