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由夏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乡**村南地伐倒杨树22棵。经鉴定被孙某某滥伐的2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1.8310立方米。2020年7月22日,孙某某向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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