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6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屯。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肇东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22日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孙某某经人介绍以130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购买了**镇**村**屯西侧的一片林木,双方口头协商并付款后,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车辆和人员将该片林地约80棵杨树砍伐后卖掉。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约20立方米。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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