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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4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东小窑子地其承包地上自己种植的杨树采伐65株,立木蓄积10.7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锯等物证;

2、土地承包协议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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