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莒南县**镇**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刘启存(已不起诉)在临沂市兰山区**庄路**庄**市场**号豆腐脑店内销售工业盐卤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2019年10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兰山区**庄路**庄**市场**号豆腐脑店内用工业盐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购买的盐卤是否为工业盐卤不清,用其加工的豆腐是否能危害人体健康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