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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7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户籍所在地:**农垦社区****小区******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先后在集贤县**镇**批发市场库房内、其**镇**街**号家中使用“无根素”生产绿豆芽,并将豆芽在集贤县**街及集贤县**销售。经检验,其生产、销售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 

2020年9月11日,孙某某在集贤县**镇早市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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