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79********,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2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9日侦查机关重报。

行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底,行唐县**镇**村孙某某到**镇**村**经销处购买了7瓶含有甲拌磷的农药,当天孙某某将其中的5瓶卖给**镇**村的赵某某,几天后孙某某在自家的4亩生姜地里使用了两瓶含有甲拌磷的农药。2020年6月3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农药监督检查过程中,路过**镇**村村西赵某某的生姜种植地块,发现赵某某正在使用孙某某卖给他的农药浇灌生姜,行唐县农业执法人员将赵某某使用的剩余农药登记保存,抽样送检。经河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村村民赵某某在自家姜地所使用撕毁标签农药是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孙某某、赵某某辩称二人不知道购买、使用的农药为甲拌磷农药,也不明知甲拌磷农药禁止在生姜上使用。虽然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在购买农药时指明要购买甲拌磷农药,但其证言与孙某某的供述辩解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赵某某在主观方面的故意,故认定二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