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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生产伪劣产品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051962********,黑龙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专文化,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黑龙江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未申请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为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卫苗牌玉米种衣剂831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以每件70元钱从**科技公司购入,货款共计58170元;卫苗牌玉米种衣剂的产品标示为销售公司**公司“卫苗”(生物+戊唑醇型)玉米专用种衣剂,防控病虫害、促发牙生根、苗齐苗壮、补硅锌、增产、促早熟。登记证号为农肥(2016)准字5611号,生产企业**科技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为**科技公司提供了产品的配方,并帮助张某某进购了2次种衣剂的原材料增稠剂、色浆、乳液。经黑龙江安通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苗牌玉米种剂(生物+戊唑醇型)不含商品标示的戊唑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认定书、营业执照、康庄物流有限公司票据、存取款回单、收据、周加辉涉嫌销售假农药案件调查报告、微谱技术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资金流水明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土地承租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公司销售记录、证明、谅解和解协议、收条、业务凭条、户籍证明、产品说明标签、工作说明;

2.证人孙某乙、董某某、田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安通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生产了不合格产品卫苗牌玉米种剂并予以销售给**公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明知**科技公司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张某某提供了产品的配方和帮助进购了部分原材料,孙某甲提供的配方中是否含有戊唑醇成分,该配方是否为张某某公司所原有的产品配方,张某某是否完全按照孙某甲提供的产品配方生产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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