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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区**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至2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门货架处,先后三次窃取被害人焦某某(女,40岁,北京市人)、被害人张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徐某某(女,28岁,河北省人)购买的五得利金高强高筋小麦粉、青菜、帆布鞋等快递物品,购买价共计352.22元人民币。部分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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