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31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3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敬老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现在肥西县精神病院治疗。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趁庐江县**镇**村第二村民组村民李某某家中无人时,推门溜进李某某家中客厅意图盗取客厅书案抽屉中的老人机时,被李某某发现后离开现场。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趁李某某家中无人时,推门溜进李某某家中客厅意图盗取现金等财物,在翻动书案的抽屉时被李某某发现后离开现场。
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住院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现被诊断为阿兹海默症患者,已无正常判断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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