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潘某某购买的百草味食品快递一个,价值167.69元;
2020年05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的女式衣服快递一个,价值438元;
2020年05月27或28日某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乔丽某某购买的女式提臀裤快递一个,价值95元;
2020年05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元某某购买的淮南牛肉汤快递一个,价值28.90元;
2020年05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购买的樱桃快递一个,价值58元;
2020年05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购买的鸭脖快递一个,价值92.55元;
2020年05月30日左右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底楼楼梯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江某某购买的化妆品快递一个,价值144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本案部分赃物已被扣押被发还给被害人,剩余的损失已由孙某某进行赔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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