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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镇**街**委**组,现住白山市八道江区**镇**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江北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8时20分窜至白山市浑江区**地**超市内盗窃辣媳妇鸡爪五袋和春光牌椰子糖三袋,于2019年2月23日9时许在*8超市盗窃散装花生米2.022千克,在2019年2月23日9时30分许在**超市盗窃小柿子1.248千克,2019年2月23日15时27分在**超市盗窃黄瓜0.868千克,被超市员工发现后付款。2019年2月27日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为121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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