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务,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乘坐温州市到乐平市的班车回乐平,班车中途在浙江省**地区停车吃饭,下车时孙某某发现胡某某座位上的现金和证件,吃饭后孙某某第一个上车,趁大家遮挡住监控时将胡某某座位上的现金2550元现金偷走。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境内,该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以上,未达到立案标准,而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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