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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孙某某,男,195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2291956********,汉族,初中文化,克山县房产处退休 ,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区**号楼**门。2019517日因涉嫌盗窃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4日凌晨在克山县义和串道外面放的烧烤箱上面盗窃一个白色8孔插排和黑色连接线,又于2019年5月16日凌晨2点多钟再次来到克山县义和串道,盗窃放在店外面烧烤箱地下的一个2孔插排,2018年5月,孙某某将克山县阿里巴巴烧烤店门前放置的四个黄色椅子盗走。2019年5月,孙某某将克山县鑫得利美食广场门前放置的两个折叠桌子、六个园凳盗走。

    孙某某先后盗窃所得的2个折叠板式桌子、1个8孔插排、15米插排线、4把电镀四腿座椅、1个2孔插排、6个角园凳经克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孙某某盗窃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人民币644元。

经侦查,克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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