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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园**号**房,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法援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同年4月19日至5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至27日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多次在本市东城区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东方新天地商场地下一层“一指遥”超市等处盗窃店内商品。其中7月23日在王府井书店窃得图书20本(价值人民币1400.60元),7月23日在“一指遥”超市内窃得希诺牌玻璃杯1个(价值人民币369元),7月27日在王府井书店窃得图书14本(价值人民币707.10元)。

2019年7月27日,孙某某被“一指遥”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处置。上述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案扣押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孙某某系初犯,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赃物去向,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且孙某某已另行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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