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8 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昌平区**镇**村盗窃事主张某某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被查获。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 元。
2019年3月13日,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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