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现住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辽宁省开原市居民魏某某在双辽市辽河第一城北区日租房中共同吃饭喝酒,7时许孙某某趁魏某某熟睡时拿走了魏某某的黑色苹果11手机,并打开魏某某另一部苹果7手机,将魏某某微信中的零钱转走32****。案发后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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