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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宁都县**镇**苑1栋店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店内下班出去吃夜宵,吃完夜宵经过梅江镇凌云大道浩克健身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那的赣B****2丰田锐志轿车驾驶室玻璃未关,因其经济紧张,产生盗窃念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走到该车驾驶室旁,探身进驾驶室内,从刘某某车内的中控储物箱内盗窃到4050元现金及一些账单。案发后,经其父亲规劝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所盗赃款归还失主,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后主动归还被盗赃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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