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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我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来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冶炼厂,将铜陵有色铜冠建安公司放在该处的约127米废旧电缆线盗走。次日,孙某某在万锦废品回收站销售电缆线的铜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铜芯价值人民币315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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