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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99********,汉族,郑州**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早上七时许,孙某某在新蔡县**镇**中学学生宿舍男寝楼内,将梅某某等十余人放在宿舍床上的现金盗走,共计盗窃现金6200余元(现该钱已追退)。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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