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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镇****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先后3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快递代收点,窃得快递4个,共计价值1 256.31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快递员周某某放着的快递1个,内有连衣裙3条,价值780元。

2.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同一地点,窃得快递员周某某放着的快递1个,内有蓝色帆布鞋1双,价值149.83元。

3.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同一地点,窃得快递员周某某放着的快递2个,分别为安踏牌运动裤2条(价值198元)、白色女鞋1双(价值94元)。

案发后,连衣裙1条、蓝色帆布鞋1双、安踏牌运动裤2条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购买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退款记录,淘宝购买凭证,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裘某某、孙某甲、陈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本案犯罪数额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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