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东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许,在江苏省睢宁县星星集团南门路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趁荣某某解放牌货车车内无人,将该车上一台发电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被盗发电机归还被害人荣某某。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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