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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东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许,在江苏省睢宁县星星集团南门路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趁荣某某解放牌货车车内无人,将该车上一台发电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被盗发电机归还被害人荣某某。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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