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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他人去实施盗窃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驾车将王某某(未满16周岁),张某某(未满16周岁),徐某某(未满16周岁,在逃)带至安吉天子湖镇**村**中路实施盗窃,后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盗窃多家沿街店铺,至少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事后,孙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先后退赃共计人民币80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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