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湛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路湛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物资仓库上班时,发现该公司将一批废旧动力电缆临时堆放在该仓库门口,两人便将废旧电缆拖进该仓库内,借来切割机将废旧动力电缆锯成54小段分装在2个尼龙纤维袋内,用电动车运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的废品收购站,以1820元人民币的价值卖给收购站老板肖某某。孙某某和冯某某分别获得赃款1220元和6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批涉案废旧动力电缆的价值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捌元整(¥2178元)。案发后,公安侦查机关将该批赃物追回,在孙某某和冯某某身上缴获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案的犯罪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且赃物已追回,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旧电缆已追缴,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