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黑龙江省诸城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林业局**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第二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达到偷他人物品卖钱和自己使用为目的,选择凌晨不易被他人发现的时间段,共实施盗窃行为4起:2020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东京城林业局森林阳光小区童之梦幼儿园将U型铁偷走,5号楼西侧的花池土豆花盗走三棵;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又到森林阳光小区5号楼附近盗走剑兰花5棵;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发现森林阳光小区12号鼓乐琴弦艺校大门北侧有一辆平板车,想据为己有,观察几天后,于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将平板车盗走,路过林业医院后身发现一牌匾框,就将牌匾框放上车盗走,路过之前盗窃土豆花剑兰花的地方看见有黄色的土豆花,就用随身携带的铲子盗窃两棵黄色的土豆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看见汁道火锅对面正在装修的门面外面有许多地板和一个坐便,于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将九十六块地板和一个坐便盗走,放在自己13委的平房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因其盗窃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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