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车库(户籍所在地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镇**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姑苏区**新村**幢西单元楼道口,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电动车未拔钥匙之机,盗窃被害人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242元的爱玛电动车1辆。
案发后,上述电动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经被追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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