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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镇**村人,农民,现住莒南县**路街道**村。2020年8月3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孙某某用其前妻卢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补办了卢某某的手机号,登陆其微信后分多次将卢某某微信绑定的中国银行卡(62166060000********)内现金5108.94元转走。2020年8月10日,孙某某归还卢某某5108.94元,取得卢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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