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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花园**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三桥圣泉流云花园利云五金店内,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该五金店柜台上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6型5G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且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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