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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3********,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市**区**街**51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0月21日。

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22日19时30分许,孙某某因工资未发放原因,联系其表弟朱某某,二人窜至郑州市高新区**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区域,趁该公司其他员工到训练室训练,办公区无人之际,进入该公司201综合办公室,将一部佳能牌D800相机和一部相机稳定器盗走,后又进入210及212多媒体教室,将一部optomaX313投影仪和一部vivitekD552投影仪盗走。后孙某某在网上对盗窃物品进行售卖,以2500元价格将相机稳定器售卖,其余三部物品放置于新乡老家待售,现三部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佳能D800照相机价值人民币7310元、智云牌相机稳定器机价值人民币3170元、optomaX313投影仪价值人民币1600元、vivitekD552投影仪价值人民币1900元。共计139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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