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广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未经被害人陈某某的同意,利用陈某某支付宝账号盗刷其分期乐账户,盗刷金额4697.1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搜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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