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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广场****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1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未经被害人陈某某的同意,利用陈某某支付宝账号盗刷其分期乐账户,盗刷金额4697.1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搜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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