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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中旬至2019年9月27日晚,先后三次驾驶二轮电动车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集市处盗窃五莲花灰色大理石224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62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退赃,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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