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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高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日上午9时许,孙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村**号周某某家中,通过攀爬进入周某某家中,盗窃卧室床头柜的抽屉内玛瑙与纯金混编的手链和黄金转运珠与石榴石混编手链各一串,两串手链现价值2400元,在床垫下面盗窃现金2000元,盗走一盒纯甄牌酸奶,偷喝一盒纯甄牌酸奶,共计44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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