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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同江市**乡**,住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在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内,孙某某从**室家中出来,发现502室没人后欲盗取女士内裤,遂将纱窗打开进入室内,随即被室内女业主赵某某发现,其遂从赵某某打开的房门逃离现场,赵某某立即报警。当晚17时许,孙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上门道歉时,赵某某通知公安人员将孙某某当场抓获。2020年8月12日,孙某某取得赵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在侦查阶段即承诺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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