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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玉昆钢铁集团操作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带其侄孙女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路农贸市场买菜,在行至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路农贸市场侧门旁路边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工具储物盒左侧摆放的手机,后其用手从赵某某电动自行车工具储物盒内将该手机(手机壳内有银行卡1张)盗走拿回家中并于当天下午让其子将手机拿到**街**号“******通讯店”进行解锁,手机壳及银行卡被其放于家中。失主赵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于当日12时许报警,北城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08月26日9时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赵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街**号“******通讯店”内查获其盗窃的手机1部,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其家中查获其盗窃的手机壳1个和信用卡1张,以上物品经民警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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