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来到被害人汪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栋**楼**房的公司宿舍一起居住。2019年7月10日,因信用卡急需还款,孙某某趁无人之机盗走汪某某放在宿舍里的一条卡地亚项链(价值14500元),当晚,孙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项链拿到**镇**店以人民币11000元进行典当,并将所得的钱用于信用卡还款。2019年7月17日,汪某某发现项链被盗并报警。2019年7月24日22时许,孙某某到**店赎回项链未果,即到大沥派出所沥苑民警中队投案自首。破案后,该项链已发还汪某某,汪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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