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农民,现住吉林省靖宇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打烧柴,多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60林班10小班内盗窃林木,使用手锯、斧子将盗窃来的林木截成木段,然后用爬犁拉回家劈成木柈。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孙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长4.3米、宽1.5米、高1.7米,共计8.3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24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手锯、斧子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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