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村农民,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打烧柴,多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60林班10小班内盗窃林木,使用手锯、斧子将盗窃来的林木截成木段,然后用爬犁拉回家劈成木柈。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孙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长4.3米、宽1.5米、高1.7米,共计8.3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24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手锯、斧子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