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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文苑广场百味家综合市场内购买鸡蛋,见鸡蛋货架上有一部蓝色VIVO手机,遂将手机盗走。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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