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在如皋市**镇**园**号张某某家中,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