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镇公租房**标段。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中宁县**锰业锰三厂二号餐厅打饭时,趁打饭窗口无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打饭窗口平台上的一部金色vivo X20A牌手机盗走。经中宁县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8元。同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被盗手机送还被害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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